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華寶中證綠色能源交易型開放式指數(shù)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情況的公告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華寶中證綠色能源交易型開放式
指數(shù)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情況的公告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
法》、《華寶中證綠色能源交易型開放式指數(shù)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
“《基金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華寶中證綠色能源交易型開放式指數(shù)證券投資
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情況
本基金以通訊方式召開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審議了《關于持續(xù)運作華
寶中證綠色能源交易型開放式指數(shù)證券投資基金的議案》,權益登記日為2024年
11月15日,投票表決時間為自2024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17:00
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決票時間為準)。經(jīng)統(tǒng)計,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投票情況如下:
截至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2024年11月15日,本基金總份額
為41,298,723份,參與表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
為15,430,200份,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37.36%。根據(jù)計票結果,本次直接
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
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未達到法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開條件。
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計票于2024年12月6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代表的監(jiān)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的見證下進行,
并由上海市東方公證處對計票過程及結果進行了公證。本次持有人大會的公證費
和律師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二、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
法》、《基金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
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后、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且權益登記日應保持不
變,仍為2024年11月15日。
根據(jù)《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以通訊方式召開華寶中證綠色能源交易型
開放式指數(shù)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公告》和后續(xù)發(fā)布的提示性公告,
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時,對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所投的有效表決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重新進行投票的,
則以最新的有效表決票為準;對于授權而言,除非授權文件另有載明,本次會議授
權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做出的各類授權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權方式發(fā)生變化或者
基金份額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權,則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權為準,詳細說明見屆時發(fā)
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公告。
三、備查文件
1、《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以通訊方式召開華寶中證綠色能源交易型開
放式指數(shù)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公告》
2、《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以通訊方式召開華寶中證綠色能源交易型開
放式指數(shù)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以通訊方式召開華寶中證綠色能源交易型開
放式指數(shù)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東方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
特此公告。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7日